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郭建:「殺人者死 傷人者刑」的演進

劉邦「約法三章」是中國歷史上膾炙人口的故事。西元前206年劉邦率軍佔領秦都咸陽,召集關中父老、豪傑,和他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過去一般都認為劉邦約法三章是把法律簡化為這樣簡單的三章,不過現在的很多學者都認為這「約法三章」」其實是劉邦為了爭取民心而宣佈的約束自己軍隊的軍法,就是説凡劉邦的將士不得以佔領軍姿態欺壓百姓,殺了人的要處死,有傷人或偷盜行為的同樣要治罪。
從這「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的命題來看, 就可以知道中國遠在兩千多年前就早已確立了國家權威的刑罰原則,對於人們的生命、人們的身體、人們的財産的侵犯都被視為對於社會、對於國家的侵犯,必須是由國家的刑罰來加以嚴懲。而且這一原則是如此的深入人心,能夠得到即使是敵國百姓的認同和支援。因此後來的一些試圖打天下的政治家經常會重復劉邦的做法,在攻入對方領地時就宣佈內容相同的「約法三章」,比如唐高祖攻入關中、明太祖打到集慶(今南京),都曾有過類似的措施。

「殺人者死 傷人者刑」的細化
戰國時代的思想家荀子就曾説過:「殺人者死, 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西漢時為了一件謀殺大臣案,廷尉上奏:「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後世的法典的主要內容總是人命、賊盜這些重罪。比如唐律中這方面的條文集中在「賊盜」、「鬥訟」(僅計算其中的鬥毆部分)兩篇,共94條,佔了全律定罪量刑條文的21%。明清律中這方面的條文有70條,仍然佔18%,而且在乾隆年間的《大清律例》裏,賊盜、人命、鬥毆門附有394條條例,佔了全部條例的39%。説明立法及修訂法律的重點始終在於這方面。
在古代司法官員心目中,殺人、傷人、賊盜也是執法的重點。比如清朝著名的法官劉衡在他的《讀律心得》中説:一部律中,最要緊的只是名例律(規定全律定罪量刑基本原則及通例),以及刑律中的人命、盜賊門,不過一百多條而已。當官只要熟讀這一百多條律文,就足以應付絕大多數案件。
中外通用的刑罰原則
根據19世紀末流行的文化進化論觀點,傷害方面的法律進化的進程是這樣的:在法律的原始階段,傷害行為都被認為只和雙方當事人本身有關,導致的將是血親復仇,由雙方的親屬彼此仇殺不已。未造成死亡的傷害行為就要實行同態復仇,最典型的是《舊約全書》記載的古希伯來人的法律原則:「以命還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再進一步的發展,就是將這種私人的復仇改換為使用財産賠償,強迫加害人拿出所謂「血金」來抵償傷害。最後,在國家觀念得到強化後,才逐漸確立把所有的暴力侵犯視為犯罪的概念。
如果上述的這種觀點確實是所有民族法律發展的 共同規律的話,那麼中國古代法律就是進化得最迅速、最徹底的。不過上述的這種規律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過於簡單化的推論,並不足以解釋錯綜複雜的人類社會法律發展歷史。中國古代「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的觀念根深蒂固,或許是因為中國古代很早就建立了較為強大的國家政權機構,所以原來的血親復仇、同態復仇演化為由國家政權來代替進行這種復仇。民間至今流傳的「一報還一報、「殺人償命」等等俗語,仍存在著報仇的影子。「傷人者刑」,在當時可能也是同態復仇的替代物,因為在早期的中國法律中,「刑」就是指殘害人肢體的肉刑,是用政府的刑罰來替代私人進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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