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9月15日
中宵久不寐,深悔不應婚蘭。恨蘭以甘言柔情誘我結婚,而婚後蘭所表現,乃為一自私自利之享樂主義者。不但對學校工作、對宓之健康毫不關心,使宓為蘭之病加倍勞苦。又若蘭之嫁宓,只為圖以宓每月之薪盡歸蘭支配,以濟助蘭之嫂侄妺及學友者!至於精神方面,若文學、若宗教,概不涉及,且不求與宓感情得和洽。由是言之,
(i)蘭病而死,乃最善之解決,否則宓定因此大減餘年。
(ii)離婚亦佳,蘭已有學校崗位。終身無憂。如蘭所自言而喜者宓且願以一部分薪入長期贈與蘭,由彼享用,而我獲安樂清靜自甶。否則
(iii)不免終年爭執不和,而宓之有限光陰更將虚度矣。
宓愈思愈悔,而愈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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