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一名39歲男警涉嫌與13歲女童發生性關係。根據一般情況,對不足16歲女性發生性行為,的確違反香港法例。但係就因為事涉特區警員,我哋認為有特別情況需要特事特辦,因此本人提出以後實在需要為「誘警罪」立法,堵塞漏洞。因為呢件案件發生之後,涉事特區警察被多方網民惡意強力恥笑,幸災樂禍,我哋實在不應排除之後會有人以為令到警員失控,情難自禁,「being provoked」,誘使警員「衰十一」,在輿論上就會成功,有啲人就會覺得好得意,好開心。呢種情況,係唔出奇嘅。
眾所周知,特區不少警員都係年青人,中學畢業,更有不少為毅進文憑畢業生,只係受訓兩年,加上佔領其間承受比較大嘅壓力,有機會情緒失控--呢個係好重要嘅!我哋睇下喺美國,如果駐守外地嘅軍人不斷被「provoked」,係非常危險㗎,有啲仲會強姦當地婦女。為避免香港情況惡化到美國嘅田地,有關當局應該立即設立「誘警罪」。呢個唔係為咗限制一個人性嘅需求,而係如果一個警員,佢係有「器械」,有「weapon」,有「槍」係身嘅,你一定要俾公眾知道佢哋情不自禁,同時會令整個環境,包括與受壓警員獨處嘅對象受到危險,因此我咃呼籲應該即時成立「誘警罪」,保障警員同大眾安全。
同樣道理,我哋都留意到最近社交網站出現「港女謝絕黑警男友」群組,以性感J圖渲示拒絕與特區男警拍拖,此舉我咃認為係涉及「severe provocation」,十分張狂!因此應該與「誘警罪」同步立法,實施「拒警罪」,以保障特區警察之精神健康和人格健全發展。
梁議員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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