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日 星期日

如何分辨慰安婦和公娼

林致宇分辨慰安婦和公娼的手法與大阪市長橋下徹相若。兩者究竟如何分辨,不如看看專家吉見義明教授怎麼說。

1)慰安婦是公娼嗎?

從分辨慰安婦和當時被稱為「籠中之鳥」的公娼這兩者與性奴隸的區別上看,可以下三點來判斷:

(A)有否自由行動的權利
(B)有否自由從良的權利
(C)有否拒絕的權利

慰安婦是被日本軍方操控下的經營者,以暴力、欺詐、人身買賣的手法徵召到軍營的慰安所內並被逼處於性奴隸的狀態下。被逼充當的慰安婦,沒有自由行動的權利(A),沒有軍隊的許可是無法歇業(B),亦無法拒絕(C),否則只有被虐打。

而公娼償還債務之義務本身是不能否定的,即使表面上法律規定可以從良和拒絕(C),但那些沒有其他辨法償還債務的娼妓、藝妓、女招待基本上都沒有自由從良 的權利(B),被逼長期從事着賣春活動的同時,亦沒有自由外出的自由(A)。鑑於當時外國批評日本「公娼制度不就是性奴隸制度嗎?」之類的言論,內務省為 了平息國際輿論,於1933年發出指引,公娼的外出自由得到許可。

及後,軍方招募慰安婦,當中原本的娼妓、藝妓、女招待被軍方或聽命軍方的業主,重施預付款契約的故技招募為慰安婦。她們由原本的公娼身份變為了慰安婦,但是由於無論從法例上還是實際上也根本無法從良,因此她們的性質與性奴隸無異。

經過簡單的辯證後,可知表面上公娼與慰安婦雖有區別,但實際上兩者的性質卻雷同。尤其是在戰前,日本的公娼制度和賣身文化在當時社會被認為是奴隸制度而不被允許,所以才有禁娼運動的出現。因此,日本當時的公娼制度,顯然不是被認為的「理所當然的制度」。

因此可以說,慰安婦制度無異於奴隸制度。而假如希望辯稱慰安婦制度是公娼制的話,在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日本的公娼實際上亦是奴隸制的受害者。即是說,無論你點詭辯都係要死。


2)關於慰安婦的自願問題

就召募方式而言,日籍慰安婦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從日本國內召募妓女充當慰安婦,亦是戰爭初期慰安婦的主要來源之一。由於因為工資一般被中介人說得很 高,因此屬半誘拐性質。但是,隨著戰爭規模的擴大,慰安婦數量「供不應求」,因此召募手法亦開始變為就地取材。第二種是由於家境貧困,迫于生計而被父母賣 身的。由於受害者要償還債務和不知工作性質因此亦屬半誘拐半強制性質。第三種是在軍國主義宣傳下的慰安婦。她們的付出當時被認為是愛國的,屬半勸誘半自願性質。

總的來說,就召募而言,日本本土慰安婦是存在少部分半自願性質的,但整體慰安婦的主要召募方式卻為非自願性質,因此總不能就此將她們自願的比例無限放大。


總結

a. 慰安婦中包括了性工作者,但性工作者並不是慰安婦。

b. 日本的公娼其實都是沒有自由從良(即隱退)和人身自由的權利,因此慰安婦和公娼均屬性奴性質。

c. 即使是由本來性工作者被誘拐並淪為慰安婦,她們由於無法從良,亦沒有人身自由,因此是被迫的。

d.「是否有史料證明全球慰安婦都是被迫」




「慰安婦」名字的正式出現是由1932年起,在一二八事變爆發後開始。而由軍部確立的制度,是在1937年開始。由慰安婦正式出現至1945年歷時14年,這段時間的發展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由始至終的變化很大,受害人數字亦很多,但貫徹的召募手法,都是以誘拐強徵為主,由此無可能單一歸類。故此林這個極 度簡單化和誤導的問題,要麼是故意偷換概念,要麼是極端無知和侮辱。

http://fightforjustice.info/?page_id=2866&lang=zh-h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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