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徵收之雜稅之一。亦稱落地捐。
原是各地對小商販出售農副產品就地所收之稅,後擴大到手工業產品,如江蘇出產土布之各縣都徵收落地布捐。咸豐八年(1858年)後,各省對進口之洋貨另訂稅則,也徵收落地稅。
中國舊時地方政府徵收之雜稅之一,即對各地城鎮集市交易物品所徵之捐稅,後成為釐之一種。各地對農民、小販上市銷售之農副產品,不管價值大小都徵落地稅,稅額不多,但各地重複徵課,極為苛擾。咸豐八年(公元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子口稅後,江蘇、山東、湖南等地方對繳銷子口單後之洋貨也徵落地稅。辛亥革命後、安徽、浙江、湖北、甘肅、山西等省先後辦有落地稅、落地捐、落地商稅、落地釐金、落地銷場稅等。性質大都相同,其徵課對象為繳銷子口單後之洋貨、百貨及食鹽等。 1931年裁厘,各地落地稅本應裁撤,但實際上併入營業稅,變相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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