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尚未實施。如欲查閱相關內容,請參閱香港特區政府憲報2013年第16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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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章第3條)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逃犯條例》
(第503章)第3條作出)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逃犯條例》
(第503章)第3條作出)
2013年第166號法律公告
本條例中的程序在香港與捷克共和國之間適用
現就條款於附表中敍述的移交逃犯安排,指示本條例中的程序在香港與捷克共和國之間適用,但須受該等安排的條款所載的限制、約束、例外規定及約制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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