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臺灣「誹謗韓愈」奇案

  1976年10月,臺灣《潮州文獻》雜誌上,赫然登出文章《韓文公蘇東坡給與潮州後人的觀感》。作者郭壽華提及:「韓愈為人尚不脫古文人風流纔子的怪習氣,妻妾之外,不免消磨於風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及後誤信方士硫磺下補劑。離潮州不久,果卒於硫磺中毒。」

  回眸歷史,明朝以前並無「風流病」一說。嘉靖年間,方廣所著《丹溪心法附錄》首次提及,民間所謂楊梅瘡,後世所稱梅毒是也。此病由哥倫布艦隊水手,從美洲傳到西班牙,後經東南亞,最後輾轉傳到中國,不折不扣的舶來品。唐人韓愈再風流,恐怕也是與「風流病」緣慳一面。文人信筆所及,好似指控韓愈偷了鄰人的「美鈔」。唐代哪有「美鈔」,如此「栽贓」,韓愈何其冤枉?

  韓愈第三十九代孫韓思道,視為奇恥大辱,拍案而起。急忙翻閱「刑法」,查到第312條誹謗死者罪: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此條其後解釋是:所以保護死者後人之孝思也。我國風俗,對於死者,其尊重心過乎外國,故不可不立此條,以勵俗薄而便援用。遂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刑庭推事(法官)認定:「自訴人以其祖先韓愈之道德文章,素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於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無中生有,對韓愈自應成立誹謗罪。自訴人為韓氏子孫,因先人名譽受侮,而提出自訴,自屬正當。」判處被告罰金三百元。郭壽華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維持原判,該案遂告定讞。

  判決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臺灣社會軒然大波,學者專家,紛紛撰文陳述己見。法學家薩孟武指之為文字獄,作家柏楊評價說:「此乃六法全輸。」小說家高陽痛斥:「誹韓案是名副其實的文字獄,所不同者,判罰金與族誅而已。」學術界中,唯有錢穆一人為判決緩頰。

  薩孟武譏諷判決離譜:「韓愈到底得了甚麼病,有沒有吃過硫磺,這都是無關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千餘年以後,有人寫了文章,考證韓愈的病,而司法 機關竟為一千餘年前的韓愈,判決現在著作人郭壽華犯了誹謗罪罰金三百元。我不知道這個判決是根據『刑法』那一條;根據『刑法』第309條麼?此條所謂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據『刑法』第312條麼?本條所謂「已死之人」,必有期間上的限制,否則我們隨便評論一位古人,均將犯了誹謗罪。此風一開,我們不能批評王莽,不能批評曹操,不能批評秦檜,不能批評張邦昌。文人一執筆,一下筆,動輒得咎,那裡尚有什麼言論自由?」

  蔣經國第一高參嚴靈峰,發表《公是公非,必須判明》一文,質問法院:「第一,我要問『刑法』哪一條哪一項,指人有風流病是犯罪行為?第二,韓思道是否韓愈的直系血親?」

  學術界清剿法官,錢穆頗不以為然。他在《聯合報》副刊上發文《為誹韓案鳴不平》,加以聲援。「昌黎韓文公,不僅為唐代一大人物,實系中國全史上下古今三四千年來少數之第一流大人物也。」

  在錢穆看來,誹韓案要害,不只是攻擊韓文公,而是要否定所有的古聖先賢,否定中國的歷史。錢先生斷言:「民國以來,競務為崇洋譴華,在中國歷史上不甘仍留一好人。孔子大聖,以子見南子肆嘲弄。岳武穆為武聖,以軍閥恣誣蔑。韓公亦自不免。」最後感慨:「偶值誹韓風潮,以不免作不平鳴,然其聲啞以 嘶,其辭晦而抑,並不能鳴舉國一世之盛,而特為國族往古鳴不平。」

  法學家楊仁壽,也發表《惡法亦法?--從古今中外法制談直系血親》一文,從法律角度,為判決辯護。強調韓愈千載之後人,有起訴權,這在現行法律是站得住腳的。原來「民法」制定之初,於親屬法審查意見書第三點,指出:「親屬不規定範圍」。也就是說,直系血親之親疏,不作規定,由民刑及其他法律,視其情形,分別規定。

  立法者一時疏忽,於制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5項時,僅規定:「『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誹謗死者罪),已死者之直系血親得為告訴。」未就直系血親之親疏設有限制,以致法院成為代罪羔羊,未免冤枉。

  直系血親之親疏,是否應設限制,答案不言自明。地不分中外,時不分古今,無不如此。傳統中國法中,素有九族之稱。所謂九族,是以己身為准,從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到子、孫、曾孫、玄孫。逾此范圍,既非屬於「法律上」之直系血親。

  果不其然,民間有人追究起來,黃正模告發韓思道「偽造文書」。原來後者所出具《韓氏宗譜》,係民國二年二月所修。譜中能確定的先人,不過是「相傳文公二十四代孫玉珍」。韓玉珍係從傳聞而被認定,尚無法確定他與韓愈的血親關系。那麼從韓玉珍算起,又過十五代的韓思道,算得上甚麼?又憑甚麼有「告訴權」?且家譜最後一頁,筆跡與原譜根本不一樣,法院為甚麼不予追究?案外案,更是鬧得滿城風雨!

  楊仁壽先生後來態度轉變,坦承:「此件判決,至今思之,未免可哂。平心而論,此號判決仍在『概念法學』陰影籠罩之下。審判者一味專注於概念邏輯,只知『運用邏輯』,為機械的操作,未運用智慧,為『利益衡量』,纔會鬧此笑話。」

  這一則奇案,後人戲稱為最後一樁文字獄。細究起來,本是騷人墨客,發思古之幽情,用不著認真,更不值得提出訴訟。文史學者今後除非不動筆,否則難免誤蹈法網。除非將來學文史的個個先讀完法律系,學到法律防身術,遇到韓思道之流告狀,纔能立於不敗之地。為自身利害計,學者只有歌頌偉大的自由,而無臧否是否的自由,試想學術到了這步田地,豈不可悲?

  歷史上,呂后、武則天遠的不說,清代多爾袞與太後的叔嫂曖昧,慈禧太后的私生活,「可憐天子出天花」的同治,最好不要研究,更不能編成電視劇、 電影、小說,否則愛新覺羅氏的直系血親,准跳出來告你誹謗。考古學家切勿發掘古墓,其後代子孫定會來爭奪財產所有權,還會控你盜墓罪。

  有關歷史人物的是是非非,都要讓法官來審判,那還得了?法院恐怕除了民庭、刑庭之外,還得增設一個歷史法庭。法官案牘勞形,每月辦案數以百計,本已不勝其苦。若不自量力,貿然受理此案,侵犯學術研究領域不說,難免費力不討好,被譏為文字獄。

  司法界大抵認為法官依法斷案,並無成見。即使對學術研究不無影響,那也不是自己的責任。薛爾毅法官在《異哉,所謂文字獄!》文中,擔懮:「我們的法治,還在起步階段。實在經不起士林學者無心的踐踏。」似是而實非。司法不能確認歷史,司法也不能創造歷史,訓詁考證此類學術問題,原非法官之所長。法 官匆忙下判,置學術自由於不顧,豈能教人心服?何況惡例一開,後患必多。

  郭壽華所言,即使失慎失實,也只是一個學術問題。吾國明代之前,民間言論頗為自由。君不見,杜甫《石壕吏》痛斥賦稅之苛;《兵車行》譴責兵役之重;白居易《長恨歌》諷喻玄宗「重色思傾國」,而致「漁陽鼙鼓動地來,驚破霓裳羽衣曲」,後來天子是否以「大不敬」罪名相繩詩人?

  自古文人多風流,又何必細究?學者高談闊論,法院與我何有哉?真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奇在偏偏有後人起訴,殊不知,唐末天下大亂,譜牒罕存,家譜真假難辨,攀龍附鳳者所在多有。

  此案報紙幾度渲染,對簿公堂之外,又在報刊上開闢第二戰場。多位學者撰文,學界泰斗、法界名流,林林總總,不勝枚舉。護道派、護法派、自由派鬥得不亦樂乎,韓愈老先生一干瑣事全抖了出來。官司縱然打贏了,公道自在人心,究竟是得是失?「匹夫而為百世師」的韓愈,若地下有知,一定也會斥責其子孫太 不知風趣幽默。

  古人的名譽,今人的權益,法官的威信,學術的自由,何者為輕?何者為重?本不難分辨,歷史的公案,亦唯有歷史能裁判。一言以蔽之,法治不容曲解,學術必須自由,或許正是當時臺灣街頭巷尾,人人津津樂道的「誹謗韓愈案」,帶給人們的最大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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