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顯示,本港於1973年起實施租金管制,規定私樓業主的加租時間,兩年加租不可多於市值九成,
或加租幅度不應超過30%。此外,只要租客在續約時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等。直至1998年,房屋局認為租金管制對舊樓業主不公,並長期扭曲市場,立法會通過動議廢除租金管制。
至於商舖租金管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大量難民湧入香港,帶動租金騰貴,很多人流落街頭,當時港英政府於1921年通過租金條例,壓止租金上升,條例直至1926年取消。二戰後,同樣的情況再次發生,港英政府又在1945年的業主租客條例中明確限制戰前建成的商用和住宅樓宇的租金升幅比率,並成立租務審裁處去處理租務糾紛,包括決定甚麼才是公平的租金水平,這審裁處直至1982年才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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