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曾叔度(彞進):《我所經手二十一條的內幕》

榮孟源、章伯鋒主編《近代稗海(三)》


中華民國(四年 月 日,約下午四時),我捧例行公事謁項城(時我任國務院參議兼大總統府秘書)。談公事畢, 項城言:「昨日日本公使帶同翻譯某來見我(此翻譯官地位頗高,與項城頗熟),向我提出要求二十一條,並一再囑咐,萬勿漏,所要求太無理,令人憤恨,汝可往晤顧問有賀(法學傳士、文學傳士有賀長雄,本因敷衍親善,聘作顧問,月薪三千元,住宅費在外),密探日本內閣之真意究竟何在?晤後速句我。至於內容,既約定彼此須守秘密,此時我亦不便告汝,有賀一定常與日本使館接沽,但此二十一條的內容,他也許真不知道」云云。我立即往晤有賀(住秦老胡同街家西院花園)。有賀云:「按照國際公法慣例,惟有大使可以直接要求單獨見駐在國元首,公使無此權利。又,一國對一國有所要求,必須經過駐在國之外交首長。又,元首接見外國大使或公使時,外交首長應一同在座。此次外交首長是否外交首長是否先有所聞,均關重要。甲國對乙國有所要求,係常有之事,而國際間通行的禮貌,不能隨便破壞。此事無論內容如何,日本公使不守國際間通行的禮貌,似乎太不對。 」繼由我個人探其知道內容與否,因言:「大總統遵守彼此守秘密之約,我任秘書,其實一字不知,你何妨略言其大略。」渠力辯毫無所聞。看其情形,似彼實不知內容,乃云:「我私下問你。你的意見如何,還是不能不答應呢,還是可以駁回呢?大總統很尊重你,你可以秘密告訴我罷。」渠云:「大總統待我,禮如上賓,我很感激。但此事日公使館確未向我透露絲毫,我真不知內容。至於答應或駁回,更談不到了。」談話至此而止,因不得要領,礙難回覆項城,乃回寓暫息(時我也寓秦老胡同)。

匆匆吃完晚飯,又至有賀寓所,設法套他的真話。先詢日本政治情形,渠云:「日本完全由幾位元老當家,大隈伯爵(總理大巨大隈重信)雖任內閣總理,但外交、軍事最後決定,即外交應否決裂,決裂後如何遣兵調將,大權尚在天皇,而其實權仍操之於元老。日本現在元老,以松方侯爵及山縣公爵為最有權,若此二人不允許外交決裂,不允許用兵,大隈內閣一點辦法沒有。 」言次,又把他的法學博士態度拿出,大談其日本憲法,言其與別國憲法之區別,日本統率大權完全在天皇手裡,內閣不能過問。「質言之,即日本立憲時,統率大權仍保留在天皇手中,並未與其他統治權一併交與內閣。陸軍大臣、海軍大臣,其實只是陸軍糧台、陸軍司務廳、海軍糧台、海軍司務廳而已。統率大權在天皇,輔之以參謀本部之帷幄上奏,而不輔之以內閣。極端言之,內閣總理大臣及陸軍大臣、海軍大臣,不能以命令遣一兵調一將,令其向某處開一槍。例如英國,只須總理大臣及閣員全體同意(當然應得議會同意)即能遣兵調將,向外國開戰用兵。而日本不然,日本天皇經帷惺上奏,已同外國開戰用兵,甚至總理大臣及陸、海軍大臣尚不知(極端言之)」云云。

時已夜深,我擬翌日回覆項城,而項城已遣使到我家催我即刻入府間話。晤項城後,將有賀之憲法論報告完畢。我以為與二十一條無涉,認為不得要領,容我再向別方面偵探。項城言:「何謂不得要領,聽他的憲法論,我己略得要領矣。你同他談話後,要立刻回覆我,要緊要緊。」

翌日入府,項城又叫我進見,云:「我想叫你再去同有賀談話。我請他即日回國一趟。他能不能直接見松方侯爵及山縣公爵,把大隈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及他叫日本公使不守國際間通行禮貌,直接向一國元首提出無理要求的情形,告訴元老,並詢諸位元老的真意」云云。我立刻又往晤有賀,有賀始而覺得回國晤元老,頗有難色。我云:「二十一條內容,我實一字不知。但我看大總統似己決心全部駁回,一字不能答應。事已至此,你想若真決裂,我固不利,兵連禍結,你日本也未必有利。」他心動云:「松方侯爵、山縣公爵都請我講過憲法及國際公法,都是熟人,我可以回國一趟。」遂定翌日即行。我回報項城,項城立開條命我向收支處領一萬元,送有賀作路費。並云:「如他略有嫌少之意,快來告訴我。」現在項城始將二十一條內容約略告訴我,命我轉告有賀,我至此時始知二十一條之大略。我立刻將一萬元送去,並將二十一條內容大略告知有賀。

翌日,項城己密派便衣憲兵二人護送他到瀋陽,我亦奉命至車站送他。有賀既行,項城因等回報,乃設法與日本公使拖延,而盼望回報之心甚切。每見我,必間有賀消息。而去後五、六日,竟無消息。後得我國駐日陸使(陸宗輿)電云,有賀於某日起程回華,項城始稍放心。某日,有賀在京家屬云,已來電命某日某時到車站接。項城又派我至車站接他。下車見面,我問他消息怎樣?他一言不發,約我同他到寓所詳談。到有賀秦老胡同寓所後,他說:「這件事真像已明。我見了松方侯爵,那裡知道,侯爵實不知其內容。如此大事,並未經過御前會議,松方只知道大隈要與中國解決懸案,不知其他。我(有賀)乃將二十一條內容告知松方,并言日本公使直接向駐在國元首提出要求,有失國際間通行禮貌。松方云:『大隈重信言大而誇,你快回華告訴袁世凱,滿洲係我帝國臣民以血肉性命向俄國人手裏奪過來的,應當予帝國以發展的機會。至於滿州以外中國領土上的主權及一切,帝國毫無侵犯的意思。大隈的要求,是他大隈重信的要求,帝國臣民不見得都支持他的要求』」云云。有賀附言:「山縣公爵,我因保守秘密,怕招人耳目,故未往見」云云。

我將其言回報項城,項城喜云:「得要領矣,得要領矣。滿洲以外的要求,當然半個字也不能答應他。就是滿洲,俄國所搶去的,他日本都拿去了,他還要想發展,你發展了,我卻癟了。 」自此以後,一切對日交涉,均由外交當局經手,我不預聞。只知彼此須守秘密之約,我己不守,東交民巷各國使館乃至各報館,均傳遍二十一條,而與我同事之跑英國使館方面之秘書(大總統府秘書),較我更忙而已。

項城又派我一很難的任務,在二十一條未發生以前,項城叫我聯絡日本浪人,即日本人有相當智識而懷才抑鬱者,揮金與交。數年之間,經我手推薦了若干人。項城就中選定六、七人,最高有月給五百元者,至少者亦月給二百元。直言之,即我方收買的日本間諜,其事極秘,除項城與我外,無第三人知之。項城言:「現在正當緊要關頭,你務必常跟他們聯絡,無論何種情報,是真是假,是虛是實,是大是小,都來報告我,並且你見了他們,應該說甚麼話,也要斟酌。你預先​​來問我,我告訴你」云云。我擔負此任務,即與彼等往來,竭力搜求日本公使館的內部情形,但毫無所得。我將我無能情形,回報項城,請求解除此項任務。項城云:「我所欲知者,不專指日本使館內部情形,我要知道日本商民之動靜。例如最近來的日本人多,還是回國的日本人多,以及他們為甚麼要來,為甚麼要走。走時是否把家財一齊賣盡,有無一去不復返之勢。是否接到日本公使館或領事館的命令,勸他們回國」云云。我竭力偵察,最近只有二、三家日本人回國,我趕緊報告項城,而項城己比我預先知道了,乃云:「我另有偵探。但他們只知道誰來誰去,不知其來去的原因。我注意此層,你替我探聽。」我一再探聽,日本僑民安靜如常,毫不驚恐。

有賀回北京之第三日,項城又派我一任務,似乎尚不十分信任有賀長雄的話。命我即日去日本東京見松方侯爵。我因久已暗中為項城收買日本高等間諜,為日本使館的注意人物,乃力辭云:「我為日使館注意人物,似乎不便。」我推薦金君(金邦平,號伯平,安徽人)即日攜有賀介紹信前往日本。我並推薦我表妹夫秦景阜(江蘇元錫人,號穎春)為金之輔佐,兩人一同前往。項城給以路費二千五百元,兩人即日啟行。到東京下車即往見松方,松方對金所談,與有賀所言完全一致。言極簡而意極堅。見松方後,未往旅館,即日回北京,往返似只三晝夜(或四晝夜),路費兩人只花去五、六百元。金覆命後,項城對於此事,似乎鬆了一口氣,但尚不免有緊張之色。

一日,又叫我前去與有賀長雄研究憲法,叫我力避談二十一條,並不可微露大總統派來之意。我心中頗覺不快,覺項城何迂腐乃爾。此何時華,憲法憲法,能解決外交問題嗎?項城似己覺我有不快之意,乃言曰:「我現在所欲知者,乃外交真正決裂後,大隈應取何態度,他能否奏請天皇即日派兵來中國。依日本憲法,天皇必須依他所請出兵呢?還是可以駁回不出兵呢?關鍵在此。你萬不可將此問題涉及二十一條,宜用旁敲側擊法,叫他就憲法論上解答問題。 」我奉命又去見有賀,託言我個人同你研究憲法。在我力避涉及二十一條,而他語語涉及二十一條,最後言:「內閣若請求用兵,必開御前會議,諸位元老當然列席。天皇及元老若不喜用兵,當然可以駁回。大隈此次大失敗,既然敢於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應該先奏請開御前會議。議決如何要求,如何讓步,讓步至如何程度,不能讓步,若決裂,採用若何手段,如何用兵?今大隈內閣貿然提出,毫無準備,毫無後盾,天皇不知,元老不知,希望僥倖成功。國家大事,豈投機可以幸致。若袁大總統竟然駁回,決裂用兵,則未經過御前會議之件,出兵與否,尚須請示天皇,請示元老。不用兵,又傷帝國之威信,不倒奈何。」我說:「決裂後始開御前會議,請求出兵,不亦可乎?」有賀云:「如此,則他的二十一條中涉及滿洲外的要求,本非帝國本意,他應負責。即涉及滿洲的各條,也許有非帝國本意者,他也要負責。但有一層,他提出的要求,本非帝國本意,縱遭駁回,帝國之十之八九不至因此出兵。」而對方(即中國方面)若有重大侮辱帝國威信之言語行動,他可藉此激怒天皇、元老,乃至帝國臣民,促其用兵。此層亦不可不防。總之,他大隈這次的辦法,手段太拙劣。例如在中國開設醫院,在中國派和尚傳佛教,若不用要求方式,此二事可以辦到。例如北京日本人,現在醫院不下十餘所,何嘗有條約上的根據。中國政府又何嘗禁止,久已相忘於無形。有他這一要求,反惹起中國人的猜疑。宗教亦然。西洋同一耶穌教的國家,雖兩國戰事已起,而互相傳教如故。佛教流傳中國、日本、蒙古,背後何嘗有印度的兵力。假使以國家的威力行之,反多窒礙,此非我(有賀)一人之私見,日本人之稍明事理者,恐亦不以大限為然。要求條件既拙劣,要求方式又不合於禮貌,必失敗無疑」云云。

我將詳情回報項城。項城云:「滿洲外的要求,我儘量全數駁回。滿洲內的要求,多少答應幾點,而這幾點縱答應了,我有辦法要他等於不答應。不但如此,我還回打他一棍。我還向他有所要求,回文即將發出」云云。我因非外交當局,不便深問,故對於項城所說反打他一棍,反向他有所要求的是甚麼, 我不知道。

此文發出以後,叫我設法打聽日本公使館內部情形。我驅策日間諜竭力偵察,亦無確實消息。但據日間諜報告,言日使館亂作一團。使館人皆云,萬不料袁氏敢於如此。日本東京得信後,亦出於意外,似乎大隈伯爵有受元老譴責之說,但無確據。又隔數日,我駐東京陸公使〈宗輿〉來電云,某君(日本人月受項城俸五百元日間諜之一)來館密告云: 「大隈內閣得袁氏覆文,驚袁氏之膽大。而未經御前會議,自己即提出此項要求,遭袁氏回敬一棒,狼狽萬狀。不得己上奏天皇,已開御前會議」云云。

項城又叫我去同有賀閒聊,話及日本開御前會議。有賀云:「大隈狼狽情形,於此可見矣。他以為袁大總統不知日本內閣無用兵之權,故敢於不經御前會議,提出激烈的要求,以為虛聲恫嚇,可以壓倒袁氏。殊不知你的弱點,袁氏何至研究不到,挨一回馬槍,進退兩難。今日方奏請開御前會議,其狼狽情形,己可概見。但是我請你告訴大總統,果係經過御前會議的要求,則他背後有相當力量,非大隈一人私見可比,非虛聲恫嚇可比,或允或駁,那就請大總統決斷罷。」言下之意,似經過御前會議的要求,還是答應的好。不然,就要打仗。我把他所說的話報告項城。

有一天,忽然有一日本朋友問我:「近幾日夜夜車站加車,車站似頗忙亂,你能告訴我是甚麼原故麼?」其實回文發出後,項城已告訴我了:「你的日本朋友若問及車站及火車,你只微笑不答好了。」我即以此態度報之。彼等窮問,我仍微笑不答。始知此點項城也有作用。此時我等急欲探知者,乃東京御前會議後的消息。暗懸重金,購買消息,迄元所得。日本間諜,思得重金,每日都有人向我報告。或云東京回電己到日使館,計有三案:第一案如何如何,第二案如何如何,第三案如何如何。先提第一案,不行,提第二案,再不行,提第三案。第三案不行,則決裂。我以為此種讕言,無報告之價值。而項城一再問及,並云:「你何以知其無價值,在我看來,一句謠言,都有價值。今日之事,猶如打撲克牌,快到最後攤牌之時了。你以無價值了之,錯了。你遵我是真是假,是虛是實,是大是小,都要報告之言,萬勿隱慝。」言下頗有責備我之意。

某日,日本間諜來報,日公使館的確接東京來電了,御前會議,依諸元老意見,只有一案,滿洲以外不提,滿洲以內較原案略有讓步。最重要是:(1 )日本在滿洲內地雜居;(2)日本人得在滿洲租地種地;(3)滿洲警察局須聘僱日本人為顧問。似此三條,最為重要,非中國答應不可,不答應即決裂.我立刻報告項城。項城說:「真貨假貨,我一眼就看得出來,這個報告是真的。 」我說或者還能讓步,焉知無第二案。項城說:「我同日本人辦交涉數十年,他們的性情,我知之熟矣。他們性急,喜歡痛快。況且證以日本元老松方的意見,大都相符。我看這個報告,比較其他報告,最近於真」。其後果然,此報告與日使館來文,大致相符。

又隔若干日,二十一條問題解決了,與松方侯爵所言,無甚出入。涉及滿洲以外者,一字不提,涉及滿洲者,我不大記憶。〈來文我並未見過,條約我也未見着,只聽項域談及大略而已。)似乎有:(1)滿洲雜居,(2 )在滿洲購地租地及(3)警察局用日本人作顧問等款。有賀又約我去談,他又拿出他法學博士的態度出來了,言滿洲依照這次簽訂之約,若干年後,一定會變成兩屬地,或如德、法間之阿爾薩斯、羅楞斯係爭地一樣,因掉書袋引證西洋各國兩屬地及係爭地之所在,及歷史、及兩屬地係爭地國際法上的性質。他叨叨不絕,一講便是一兩個鐘頭。而我呢?聞兩屬地、係爭地之名詞,即懷憤恨。他講他的,我充耳不聞,亦未報告大總統。

我草一條陳,內容大致言,已答應了的各條,宜速籌補救之法:(1 )破壞雜居,宜訂一外僑內地雜居條例;(2 )破壞租地、購地,宜訂一外僑永租地權條例;(3)破壞警察顧問,宜訂聘僱外人條例。於條例中寓限制之意,即能暗中破壞條約。似此之類,尚有若干條。條陳上後,項城告我云:「你的條陳,意在破壞,但你係法家,只知法律,單靠法律,破壞不了條約。我已籌畫好了:(1)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2)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即遇危險。至於(3)警察顧問用日本人,用雖用他,月間給他幾個錢便了,顧不顧,間不間,權卻在我。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壞條約,用法律破壞不了。又其他各條,我都有破壞之法」云云。

項城所用老秘書某君(蘇州人,屢以正言規項域。項城極尊此人,而不盡用其言)亦參與密勿,本來反對簽定此約,聞項城及我暗中破壞之說,大不以為然。云:「既簽定條約,即應忠實履行,明知不行,而虛與委蛇,表面允其所要求,暗中卻加以破壞,必為禍根。本應推誠佈公,向彼明言不能應允之故。如彼不聽,縱以兵戎相見,彼曲我直,勝敗之數,尚不可知,而我理直氣壯,雖敗猶榮。今既允矣,成事不說,壯士斷腕,聽客所為。白水黑山,暫同棄地,痛定思痛,在關內勵精圖治,待機而動,收復故土,似亦一策」云云。項城斥為書生之見,並云:「推誠佈公果能成事,世界早太平了。」

項城曾對我言,擬頒布一懲治國賊條例,凡未經政府許可,私賣田土與外國人者,以國賊論,殺無赦①。我未見此條例頒布,惟聞東北軍界及民間皆傳言有此不成文法,而法制局及東北行政官署,卻無片紙隻字,又張作霖②只任巡防營某路統領,有兵千人,槍千餘支而已。二十一條簽定後,段芝貴僕僕風塵,密赴奉天數次。張氏勢力陡增,以巨金向德國某洋行購槍械,遂大言有我在,日本人不敢出附屬地,東北寸土不能入日本人手。其後尾大不掉,竟逐段芝貴而代之。作霖為國而死,春秋之筆或……應予之。而用作霖者袁氏也,作霖暗中排日,殆有人指示歟。張民父子據東北若干年,或謂其基礎奠自項城,而實奠自之十一條,此言似非無因。

項城死後數年,我去東北。日本友人告我云:「我等被囚禁於附屬地界內,一步不敢出附屬地。」至於向中國人購地、租地,更談不到。日本人受中國各機關聘僱人員,亦向我云:「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云云。二十一條簽字後,東北情形如此。張氏父子據有東北時亦如此,殆實行項城之策耶。其策為何?至今東北政界軍界老人,猶有存者,諒能言之,而我只覺皇姑屯事件、九一八事變相繼而起,禍根殆伏於二十一條歟。意者書生之言,有時而中歟。

日本既以為親善之說來,項城亦以偽親善之說應。知日本大權,不在內閣,不在天皇,而在元老。乃思以偽親善之說籠絡元老,又遣有賀回國見松方致意,並請松方來北京一晤。松方允來北京,乃為之備行館,以東廠胡同大住宅(良姓所有,政府租作陸軍俱樂部,後為黎副總統所有),為其行館,房屋粉飾一新,並為其備日本式澡堂及日本Tatami式住房一間(松方所要求)。乃松方竟以他事婉辭不來,其原因何在,吾不得而知之矣。日本使館既向我提出二十一條,彼方面亦倍加警惕,暗遣中日偵察,密探有賀及我之舉動。秦老胡同左近,時有面生可疑之人,我萬萬注意不及此,但有賀卻有所警覺。他由日本見松方回華後,漸覺日使館對他態度不如往日。又從某方面得到消息云,他往見松方侯爵,為袁氏效力奔走,已為大隈內閣所探知,將遣少壯軍人來華撲殺此賣國賊。(有賀云:「我遵從元老之治命,不隨從大隈之亂命。我忠於我的日本國,忠於我的天皇。對於袁氏,只盡友誼而已。大隈方面,詈我為賣國賤,隨他罵去,是非終久自明」。)有賀手下亦有一小部分密探,為之偵察。某日將實情告我,請求大總統派人秘密保護。項城立即應允,派便衣憲兵四人在秦老胡同左近巡邏。我之住宅附近,亦時有便衣憲兵踪迹,保護我歟?偵察我歟?聽之而已,我不問也。

有一日本間諜報告我云,某日日本使館開秘密會,言及對付有賀長雄及我之件,館員某云,某(我)為袁氏鷹犬,專為袁民收買我方(日方)高等問諜,似宜加以懲處。(警署收買日本間諜尤多,但非高等)。他館員云,不然,彼(指我言)為華人,其罪可恕,有賀為日本人,乃敢賣國。宜捨彼(我)而專對付有賀及其他日本間諜,眾贊成(似有一日本人回國上岸為暴徒所刺) ,但此後我及有賀皆未遇任何危險,而有賀卻日夜警戒,鬚髮染白為黑,閉門深藏不出矣。

簽約後,日使館又遣館員與我親近。某日,邀飲於某日樓,使館武官醉後向我言,中國政府何必用有賀長雄為顧問,其人學問誠淵博,但人品不足取。因言北京將建日本圖書館,伊及坂西③中將收入最優。坂西慨捐巨款,而有賀一文不出,只捐贈破書數十册。又老猶好色,其所僱下女,皆其外妾云云。似此毀有賀之語,不一而已。我唯唯而已,不贊一詞。

簽約數月以後,駐東京陸使致我密函,言有日本人某某,來使館密言,伊等四人運動選舉,缺運動費約日金十餘萬​​元,請求中國政府秘密補助。當選後,必彈劾(或質問)大隈內閣以為報,請示大總統應如何處理云云。我萬不料世界上竟有此奇事,選舉必須運動,運動必須運動費(似係四人,每人四萬元) ,而運動費卻向敵國(表面親善實係敵國)請求補助。我以為彼等想入非非,或係撞木鐘,不必理他,亦不必報告大總統。

一日,偶向項城談及此事,並力陳必係撞木鐘,不必理他。而項城聞言,對我微有怒色。深責我如此要件,你竟不告訴我。斥言:「你係書生,以為奇事。自我視之,毫不足奇」。索信觀後,立電東京使館,撥款與之(似係十二萬元) ,並云: 「讓他們吵家務。」又隔數月,東京陸使寄來日本眾議院速記錄若干份,言及請求運動費之日本人,在議院發言彈劾(或質問)大隈內閣之速記錄,由該日本人交付中國使館者。憲政憲政,如是如是。此則二十一條之尾聲,因附記之。

①北京政府一九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公佈《懲辦國賊條例》無此內容,此記載不確。
②張作霖清末任奉天巡防營統領,民國初年任二十七師師長,1916年4月任奉天將軍。
③坂西利八郎, 1912年任總統府軍事顧問,時為大佐,後始昇為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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