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柱
「貪官」這個概念,與貪污數額的牽扯很微妙。說沒有關係吧,貪污一個億,和貪污一二百元,無論其危
害還是影響,肯定有霄壤之別;治罪僅憑數額吧,一些貪官就被劃在界外,得以繼續貪贓枉法。比如,貪污十元免掉官職,那麼貪污不足十元的人,就可以挺胸疊
肚,逍遙法外。人們常憤憤然說,排隊挨個槍斃可能有冤枉的,但隔個槍斃肯定有漏網的。去除話語中裹挾的不滿情緒,顯露的未必不是忽視數額和不恰當重視數額
帶來的弊端。
有兩件舊事,頗值得人思考貪污數額與制度的關係。
一是晉國高官羊舌鮒的事。羊舌鮒,這個名字挺不常見,「羊舌」是複姓。羊舌鮒,其實就是叔鮒,字叔魚,他的哥哥是那位大名鼎鼎的叔向。叔鮒生於公元前580年-公元前531年,不僅出身高貴,而且有軍權有刑獄大權,但這也給了他貪污受賄的機會。
貪污,雖不一定是達官貴人的專利,然而無權無勢者哪裡有機會貪污?就是有,又能在貪污的路上走多
遠?素日見媒體披露某出納貪污幾十萬,覺得多得不得了,現出「憤青」狀罵幾句娘;及見某些「長」動輒把幾百萬、幾千萬、幾個億的人民的血汗錢裝進自己的腰
包,頓時傻了眼。貪污者不見得「有位」,然而位高權重的人如果修養淺拙,又進入了監督不完善的環境,禍國殃民,禍人害己的空間就大得不得了。
《左傳》曰,羊舌鮒在幫助魯國征服邾子國的時候,邾子國的金銀財寶大半進了他個人的腰包。後來他又
以三十多萬人馬為籌碼,要挾衛國國君給他貴重的禮品。運用這種伎倆,他向小國勒索了不少財物。不惟如此,這位高官還以貪壞法,賣法縱貪,斷案時偏向賄賂他
的人,把有罪硬說成無罪。有人說,羊舌鮒是我國有史書記載以來,第一個因為貪污而受到懲罰的官員。「懲罰」云云,似乎太簡括了。事實上,殺羊舌鮒的人,乃
「土地」案子中不去行賄的邢侯,他氣不過,激憤之下殺了斷案的羊舌鮒和行賄的雍子。後來,羊舌鮒的哥哥叔向對晉國的執政者說,邢侯、叔魚與雍子,三個人都是死罪,「施生戮死」吧。於是執政者殺了刑侯,同時把因為貪婪被殺的羊舌鮒屍體拉到大街上示眾。將屍體示眾,比取其性命毫不輕巧,但這畢竟是兩碼事,不能
不加區分。
二是袁世凱任大總統時槍斃腐敗的京兆府尹王治馨。
王治馨貪污的數額一般說是500元,但另有記述說是5000元或是50000元。民初的《官吏犯贓
治罪條例》規定,貪污500元可處以無期徒刑,貪污1000元判處死刑。這裡的元指銀元,王治馨作為京兆府尹,月薪至少500元,如果按貪污500元計算,則為月薪的1倍,如果按貪污5000元計算,則為月薪的10倍,以50000元計算,則為100倍。王治馨貪污的數額究竟幾何,此處不是主要問題,總
之數額怎麼也超不出春秋時期的羊舌鮒。
重要的是,從羊舌鮒到王治馨,已經有近兩千年了,其間懲貪的形式雖有變化,但重視數額、講求社會影響的尺子卻有意無意的總在發揮作用。假如羊舌鮒貪贓枉法的數額不那麼大,造成的「國際影響」不那麼深廣,不僅不會遭邢侯誅殺,也不會被暴屍於街市;如果王
治馨索賄的範圍不那麼廣,未必引起諸多議論和彈劾。這位「北京市長」,一九一三年底上任以後,所轄二十四縣,居然收取了二十三個縣官的賄賂,每人孝敬幾千,數額在五萬以上(而不是人常說的五百元)。而袁世凱對於腐敗吏治,頗為不滿,欲著力加以整頓。經過都肅政史秘密調查,查實證據,再加上官場中的其它因
素,王治馨依律被判處死刑。
兩案相同之中又有不同。相同處不必再提,即特別重視貪污的數額。幾千年來,量刑時數額是一個很重要的標準,「數額特別巨大」與「數額巨大」就差得遠了。
北魏時,法律規定,枉法贓(絹)十匹、義贓(官吏所受的饋贈、賄賂)二十匹大辟,孝文帝時則有所改變,只要義贓一匹,枉法贓不論多少皆死。
唐代則規定:官吏受財枉法,(絹帛)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至十五匹即處絞刑。
宋元對貪官處理較其它朝代寬大。宋朝法律規定,貪污一貫流兩千里,十貫配廣南,不以赦降原減。《元史》的《刑法志》載:枉法贓,一貫至十笞四十七;不滿貫者,量情斷罪,依例除名;十貫至二十貫,笞五十七;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一百貫以上,杖
一百零七。對貪贓不枉法者則更為寬大,三百貫以上,杖一百零七,除名不敘。
明朝則對官吏的職務犯罪處罰很嚴酷:凡貪贓在六十⒂以上者,梟首示眾,剝皮實草;監守自盜,四十貫絞;枉法贓,八十貫絞;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等等。窮苦人出身的朱元璋,十分了解貪官對皇朝有效統治造成的惡劣影響,因此對貪官的嚴厲
程度也甚於其它王朝。
《大清律例》吸收了明朝的內容,規定:貪污折銀二十即處流刑,四十⒂即處斬刑。
整個專制社會,對貪官量刑都考慮了數額。這沒有甚麼不對,貪污一元錢與貪污一百元錢,給個人和社會造成的影響顯然不同。但是,當一位官員只貪佔了國家或個人很少的財產時,我們還叫他貪官嗎?比如把國家的兩塊木板拿到家裡私用,比如辦私事卻搭乘公家的交通工具,不僅數額微小,惡劣影響的深廣度也不大,以傳統觀點論,與貪污似乎還有距離。然而,大貪官皆由小貪官而來,繩鋸木斷,水滴石穿的道理同樣適合於貪
污這種行為。
只強調數額和影響,清、濁的界限就不易劃清,繩之以法的將都是富可敵國的巨腐大貪,將是撼動國家根基的貪墨敗度之人,公私分明,一文不苟取的清新之風將成為美好的願望。「亂世用重典」的思維邏輯幾千年不變,與不恰當地重視數額有很深的關係。
好在,袁世凱反貪那陣子,中國社會已被民主之風吹拂,貪污數額沒有被視為很重要的標準。王治馨貪污數額雖然也不少,民眾敢於議論紛紛,相關官員敢於彈劾,社會環境對貪官頗為不利。如果民眾對貪官隱忍不置一詞,王治馨一案未必能入於袁世凱之眼。自然,袁世凱殺王治馨,有更多的因素,但無論如何除掉一個貪官,對民眾來說總是有益的。
貪污腐敗行為是人類的劣根性體現之一,因此,不論民主社會還是專制社會,都有腐敗現象,也都在反腐。不同的是,專制社會缺乏有效的權力監督,僅僅依靠領導人個人的作風,靠思想教育。阿克頓勳爵非常精闢地指出:「權力容易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使人腐化。」權力不受制約的狀況不徹底解決,反對貪污腐敗就只能淪為空言。
一個缺乏監督的社會,不僅會使貪官猖狂恣肆,也會導致民氣委頓畸形。從中唐以後,官場中的腐敗現
象,已為上下所默認。如南宋時,右丞相陳自強公開向下級官吏勒索賄賂,地方官送公文「必題其緘云,某物若干並獻」,凡書題無「並」字則不開啟。陳氏膽大如此,還不是沒有監督所致。據說,新西蘭的房屋部長希特利,僅用公款買了兩瓶酒,便丟了烏紗。希特利的腐敗醜聞,在惠靈頓、奧克蘭、漢密爾頓等地引起了人們大規模的遊行示威。這是社會監督結出的果實,是社會管理結成的民氣,民氣一代一代傳下去,社會豈能不剷除貪污苟且之行。
貪污的數額大小不能完全決定底線的位置,社會環境淨化到何種程度,才是決定底線置於何處的因素,跳出小圈子反腐的思路,才是描畫底線粗細的根本。 (識貪.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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