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有賀長雄致松方侯爵密函(曾彜進譯)

有賀長雄致松方侯爵密函一件謹譯呈睿鑑:
          
  侯爵閣下:時屆嚴冬,奉想起居安泰為頌為祝。茲敬啟者現我內閣向中國政府提出要求條件,因欲貫徹所欲,不惜用極惡辣之手段。以某思之,縱使奏效於一時,而與將來之中日外交上貽害甚大。用特急函申陳,敢煩明慮。
      
  日置公使遵政府令,於上月廿七日召北京各日本報館特派員至公使館,諭以勿得將此次日本向中國提出各條件流佈內地(彜進按:內地指日本內地言)云云。揣政府之意,殆不欲使此事入元老諸公之耳,而於無大力者出而妨礙之際,急以激烈手段,一氣呵成,使中國政府承諾日本之要求。
     
  此次政府所要求者計廿一款,昨日(二月二日)我日置公使已與中國外交總長在北京開議矣。
      
  一月三十一日日置公使至,來寓所與某密談此事,因知我政府之旨趣。昨夜某晤中國外交次長曹汝霖,又談此事,因知中國政府之意向。合兩方面之言觀之,而知此事之大略如左:
      
  日本政府欲於三月廿五日舉行總選舉之先,將此事議決,因督促日置公使每日開議,欲迫中國政府將廿一款囫圇承諾。若中國政府將要求各款故意漏洩,藉此激勵輿論,或煽動商民排斥日貨,或依賴其他強國以牽制日本,日本政府當即藉此以為口實,縮短回答期限。若中國政府不於期限內回答,則決計以兵力威嚇。以上皆日置公使親向某言之。故就現狀論,實已瀕於危險之域。

  至中國政府則言,此次日本要求各款,其重要部分亦為中國政府所料及,不難承諾。惟其中有害及中國獨立權,違反現行條約及破壞各國在中國之機會均一者,則屬萬難承諾。具體言之,其大要如左:
          
  一、使中國承諾中國本土及島嶼無論何部分,不得租界或割讓與外國一節,當然無異議。惟就形式上言之,則此節實束縛中國之締約權,中國既為獨立​​國,自難承諾此款。又如中國之警察行政受日本干涉一節,亦有害中國之主權,故難承諾。

  二、許日本人在南滿洲及蒙古各地方居住貿易一節,與中國現行條約指定都市許外國人居住貿易之規定相反,故亦難承諾。且中國曾仿日本辦法,與各國約,將來得以撤去治外法權,易外國人在內地自由居住貿易。中國既有此重大權利,亦何忍輕易放棄。
        
  三、與日本以南滿洲及東蒙古全部採礦權一節,實破壞各國在中國之機會均一,故難承諾。假令承諾,其結果必至法國援例要求雲南、四川全省之採礦權,英國援例要求揚子江流域全部之採礦權。

  漢冶萍合辦一節,縱令承諾,而日本要求欲得與漢冶萍直接間接有關之一切事業,則失於範圍太廣,亦難承諾。

  以上所論,第舉其一二例而已。要求之全體,某未便洩露,而中國對於以上所舉三者,無無論對內對外,都有礙難承諾之理由,蓋一經承諾,必至全國輿論沸騰,群咎大總統對於國民不負責任,革命黨必藉此以為口實,希圖再舉。此對內之難也。其他各外國於歐戰結局之後,必紛紛援例為同樣之要求,彼時中國政府將無法拒絕。此對外之難也。
    
  又日本政府提出要求之順序、方法,某亦以為不可。其故有二:

  一、若欲提出,當先提出關於日本與中國將來彼此提攜之大義,將此義敘入文內,作為一種協約,而以此廿一款之要求作為此大義之結果,乃政府不用此法,親善提攜,僅作口頭語而公文中僅提出要求條件。
     
  二、此種重大要求,並不特派大臣,僅使普通公使出面談判,中國當局者口雖不言,而心實不平。徒使中國懷一被日本輕侮之惡感而已。

  以上所論各節中,某所最慮者為現內閣急於成功,藉些微微口實,遽發哀的美敦書,俟限期既滿,即以兵力從事。雖僅止增加守備兵,而萬一有此等事,日本在中國之勢力恐將墜地。現在希冀中日兩國有事之人甚多,故不能不慮及此。現內閣非得元老諸公之同意,決不能出此舉,故願閣下幸注意焉。甚願閣下主張特派公使以上有威望之人物來中國,先協定中日提攜之大主義。冒昧上陳,尚希鑑原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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