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7月16日
羅邕致函國民黨中央黨部宣傳部,敦請政府明令禁止一切污衊太平天囯之言論:
太平天囯(原文作國)一朝,迄今尚備受輕蔑,擬請明令禁止,以保民族革命之光榮……先總理出而提倡國民革命,當時同志乃稍稍留心太平史實,或稍加以重視,然民間輕蔑之處依然如故也。降至晚近,各種記載,各地報張,以及編纂縣志,遇太平事仍多沿用「粵賊」等輕蔑之稱者;而對於清廷諸將,則又滿紙曾文正、李文忠。一貶一褒,輕重顯然……特呈請鈞部擬請轉諮行政院通令各省市縣,凡以前著作輕蔑太平軍之處,事屬既往,不必改動,以存其真。至嗣後如有記述太平事實者,禁止沿用「粵賊」諸稱,而代以「太平軍」或相等之名稱。
羅邕:《呈中央黨部宣傳部文》,見羅邕、沈祖基輯《太平天囯詩文鈔》附錄二《禁止輕蔑太平軍案文件》,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商務印書館1934年修訂本, 1971年,下册,第419-4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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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7月24日
中央黨部宣傳部就此事函請內政部、教育部參考酌辦,並明確表示了支持的態度:「查洪楊事件為狹義之民族革命,自應加以承認,現今各地修誌及報張紀載,仍沿舊習,加以輕蔑,殊於本黨主義有背。該羅邕所稱各節,不無見地,相應據情函達,即希予以考慮。」
《中央黨部宣傳部致內政部、教育部公函》(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部公函第一七○六號),1930年7月24日,見《太平天囯詩文鈔》,下册,第4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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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8月9日
內政部按照宣傳部的意見給各省市政府發函,要求遵照執行。
《內政部諮各省市政府文》(國民政府行政院內政部諮,民字第一一○六號),1930年8月9日,見《太平天囯詩文鈔》,下册,第422-4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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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8月13日
江蘇省政府分別向通誌編纂委員會及民政廳、教育廳轉發了內政部咨文,並請加以落實;
《部諮請禁誣衊太平天囯》,《江蘇省政府公報》1930年第521期,第3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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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年8月19日
廣東省政府專函廣東通志館,明令今後修誌時不得再有污衊太平天囯人物的字句;
《禁止誣衊太平天囯人物案》(廣東省政府公函,文字第六二六號),《廣東省政府公報》1930年第121期,第20-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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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9月2日
浙江省民政廳向各縣縣政府傳達上述文件,要求「一體遵照」執行。
《取締修志記載沿用舊習誣衊太平天囯一朝人物事項通飭遵照令各縣縣政府》(浙江省民政廳訓令,日字第一二二四號),《浙江民政月刊》1930年第35期,第235-2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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