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汚言惡語」犯法

公共塲所規則條例

一八七〇年第八號後改稱第二號條例。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委員制訂公共塲所,公園,及其他公衆地方管理規則,以維持秩序。及保護各該地方之物産。是年八月十九日公布施行。經一八九九年第二號。一九〇九年三六號。一九二三年一六號。及一九二四年第五號各條例修正。爲現行法例。

第五條(二)無論何人用「汚言惡語」,或毆辱,或以暴力施諸各該警察或其他人員依本例執行職務或行使權力者。應受簡易程序審判處分。「得科一百元以下之罰金。兼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馬沅:《香港法例彙編.第1卷.甲册現行條例.一八四四年至一九〇〇年(編纂至一九三五年止)》(甲)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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